香港政府就版权保护和豁免制度提出修定建议
香港政府就版权保护和豁免制度提出修定建议,《2006年版权(修订)条例草案》今日(17日)刊登宪报,3月29日提交立法会。条例草案建议,把频密及严重的复制及分发侵权复制品的行为列为刑事罪行,在14日内复印报刊副本逾1000份,或在 180日内复印书籍总值逾8000元,即触犯刑事条例,一经定罪最高可判入狱4 年及每件侵权作品罚款5 万元。
据报道,条例草案内容可分5个方面,分别是复印报章、杂志及期刊刑事化;复印书籍刑事化;放宽平行进口版权作品(水货);拆解计算机保护版权科技刑事化;以及出租影片和漫画须获授权。条例草案建议包括把频密及严重的复制及分发侵权复制品行为列为刑事罪行,但豁免非牟利或获政府资助的教育机构。鉴于多个社会界别支持平行进口版权作品的自由使用和流通,条例草案建议把构成刑责的期限,由现在的18个月缩短至9个月;并建议撤销在业务中使用平行进口的版权作品须负的民事和刑事责任。鉴于出版业界的关注,条例草案建议把频密及严重的复制及分发侵权复制品的行为列为刑事罪行,并适用于在报章、杂志、期刊或书籍发表的版权作品。香港工商及科技局局长王永平表示,版权条例的任何修订均具争议性,但建议是经仔细考虑在2005年初完成的公众咨询,以及与相关代表团体广泛磋商后作出的,因此条例草案已顾及社会和科技的最新发展,以及版权作品拥有人和使用者的诉求。王永平表示,欢迎社会各界就条例草案提供意见,如符合公众利益,便考虑修改条例草案。出版界和教育界对条例草案建议意见分歧,代表本港6个主要出版组织的“香港及国际出版联盟”召集人李庆生表示,条例草案建议的容许合法复印的限额数量(又称“安全港”界线)太宽松,各团体会商讨下一步行动;香港复印授权协会也对此表示失望,指建议的合法复印数量远超一般机构日常业务所需。但大学校长会旗下的教与学版权专责小组,和教育界关注版权法联会,均支持政府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