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库存图书管理作为行业话题已有10年之久。尽管统计指标一路攀升,但是可信度不高,这里仅从四个方面说明统计数据存在“虚增”现象。
一、会计制度“转轨”改变了书店核算规则
我国解放初期至1993年6月30日,国有书店均执行《新华书店统一会计制度》,自1993年7月1日起,执行《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关于“库存商品”会计科目的核算规则,新老制度的重要区别在于:老制度的日常核算不包含中小学教材,其进销业务采取辅助账管理方式,每年两季教材货款结算期间才通过该科目一次完成进销账务处理,不反映账存余额。新制度则包括教材的日常进销核算,发出但未到结算期的教材“沉淀”为账存余额。例如,书店发行次年春季教材已经全部配送到校,可是销售业绩和货款结算期不在当年,未转移的实际采购成本加大了年末“资产负债表”存货净值,但是不会对书店构成经营风险。
二、流转税制改革与部分供货商的非正当操作
1994年国家税制改革,将企业上缴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两种税制的会计核算原则有所不同。营业税按在销售图书出库后,增加销售收入,转移生产(或采购)成本,计缴税金;增值税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计算出销项税额,再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确认进项税额,二者相抵后的销项税差额才是应缴税金。税制改革的重要意义体现在公平税赋和抑制企业之间“三角债”的形成,债务一方如果不能履约付款,就要承担债权一方的税额。但是,某些书店经营者认为:在企业基础建设资金投量不足的情况下,拖欠货款负债经营不失为“妙招”,代缴的税额总比应付货款少,多缴部分早晚能够抵回来,这些书店的“资产负债表”中存货净值往往小于应付账款余额。部分出版社和图书流通领域的批发商为了少缴税额,人为推迟了销售收入的实现期,以开具收款凭证作为实现销售收入,结转生产(或采购)成本的依据;有些供货商甚至在完成当年经济指标后,主动向结算户发出推迟收取货款的通知……这些供货商的期间存货净值存在图书已经售出,但有生产(或采购)成本尚未结转的情况。
三、推行、改良寄销方式忽略了规范核算原则
中国出版业自1986年以来,图书交易活动大致分为征订包销、征订经销和寄销三种购销方式。征订包销的品类主要包括教材、政治学习读物等;采取征订经销方式,购货方在供货方制作的书目征订单上填报的数据具有法律效力。两种方式对货权归属的界定相同,即进行交易活动之前,供货方享有货权,购货方收货验查无误后,货权转移到购货方,非品种质量原因不能退货。寄销方式则不同:首先,图书售出前代销方不享有货权,亦不视为流动资产占用和负债;其次,款项结算采取“实销实结”方式,以代销方提供的销售凭证作为结算依据;再次,滞销品种由代销方向委托方退货。1995年以后,店社之间推行的“经销包退”方式将征订经销、寄销和主动分发方式结合在一起,由于书店业务部门没有在进货凭证上注明购销方式,财务部门将受托代销图书通过“库存商品”和“应付账款”会计科目核算,导致“资产负债表”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的虚增。在图书流转过程中,当供货方将尚未结算的“发货”视为库存图书,而收货方也将尚未销售的“收货”视为库存图书,全行业的统计数据会出现误差。
四、国有书店改制后的图书流转统计口径模糊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有书店图书流转统计口径从进、销、调、存演变为进、销、退、存。国有书店执行《新华书店统一会计制度》时期,省级新华书店将所属市州县级新华书店的供货统称为“调拨”,以区别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