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目先生《“自救”与“他救”——兼论改革中的主体意识》(见《出版发行研究》2003.10)一文在分析了“自救”与“他救”的有机关系后,指出中国出版业不同单位改革的绩效差异在于是否具有“自救”意识,即出版单位是否具有主体意识,进而得出主体意识不强“已经和仍在成为出版业进一步改革与发展的障碍和疾患”的结论。笔者认为,辰目先生对改革绩效差异原因仅作了现象上的描述,并未从根本上找到与“自救”相关的深层动因。事实上,造成大多数出版单位绩效低下,不是其不具有主体意识,而是出版单位根本就不是市场主体,经营主体地位的缺失才是影响我国出版业改革与发展的症结所在。
对中国出版业改革现状的分析,当务之急就是要从制度入手,肯定并充分发挥作为内生变量的制度在出版改革中的特殊作用,以确立出版经营主体地位为突破口,推动出版业可持续发展。
一、关于制度在出版改革与发展中的作用
通俗地说,制度是一个社会或行业的游戏规则,是为决定自然人、法人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制度的作用在于通过内部和外部两种强制力来约束利益各方,防止交易中的机会主义行为,以增强行为后果的确定性,帮助利益各方稳定地达到预期效果。
就发展逻辑来看,任何一个产业发展、演进必然是与制度紧密相连的。改革逻辑也要求制度为先,改革实践证明制度是生产力,出版业概莫能外。在社会经济转型时期,尽管我们主观上期望出版单位能够尽快适应不断变化的外部环境,但改革实践需要制度的支撑和保障。国有出版单位的改革只能在允许的政策框架内进行,在制度没有发生改变的情况下,只能按照原有的轨迹运行。目前“客观条件不具备”和“没有相应的政策支持”制约了出版单位的手脚是客观事实,是我们不能回避的问题。
必须指出,我们不能片面地以少数出版单位改革取得的成绩作为诊断多数出版单位问题的依据。事实上,这些单位的成功带有很大的偶然性,是非正规制度使然。他们或因为选对了人,即有了有能力、有事业心、有责任感的经营者,或因为有了政策扶持(非普惠制政策)。我们应当坚定这样的信念:行业发展应当而且必须依靠正规制度的力量,而非正规制度只能作为有益补充。以出版单位“自救”为例,在微观制度尚未调整的情况下,它更多属于非正规制度,其行为本身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和非强制性。
二、微观制度建设重在解决经营主体地位缺失问题
当前,我国出版改革正处在关键时期,从发展先进出版生产力、发展先进文化以及满足广大读者文化消费需求出发,我们应该重新考量现行出版制度的安排,积极探索建立既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又符合出版产业发展规律的新的出版运行制度。
在众多制度构建中,第一步就是要从培育合格出版经营主体的实际需要出发,尽快建立一套比较完整的出版微观运行制度,即与经营主体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具体包括出版主体地位安排、主体财产及其组织制度、主体行为规范和主体进入与退出制度等。该制度以产权为切入点,实现出版单位人权、财权和物权的有机统一,通过与竞争的外部市场(包括经理人市场)相结合,确保出版单位能够长期处在一种有效激励与约束的状态,既能使德才兼备者走到经营的前台,也能使经营者为其败德行为付出相应的代价,通过制度确保出版单位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现代出版经营主体。
然而,在传统体制下,出版单位仅仅是意识形态组成部分,国家赋予出版单位的是舆论和宣传职能而非经营职能。管办一体的制度下,主管部门从管住需要出发,不需要也不允许出版单位过多发挥主观能动性作用。出版单位不是人格化的经营主体,对主管部门具有极大的人身依附性,习惯于被动接受,照单操作,先天就不注重经营功能的培养,更多是对主管部门的“等靠要”,为了有奶吃做会哭的孩子。
其实,不少出版单位出现的效益滑坡、前景朦胧、民怨鼎沸、人才走路的现象,正是与我国不合理的微观运行制度高度相关的,与出版单位经营主体地位的严重缺失密切相连的。
1.出版单位身份长期不明确。我国绝大多数出版单位至今仍为事业性质,而非企业或企业型组织。多年来,出版单位改革也主要集中在减少财政拨款和内部“三项制度改革”上。这些“事业性质、企业化管理”的出版单位的身份在事业与企业之间游离,经营者身份在党政官员与企业经营者之间游离,职工身份在国家干部与企业员工之间游离,角色长期无法到位。事业与企业价值目标的某种冲突使得出版行为总是摇摆不定。 2.出版单位出资人不到位。尽管国有资本几乎成为中国出版资本的代名词,但出资主体是长期虚置的。而出版单位主管机关又并非出资人,它与出版单位经营者之间也非出资者与经营者的关系,而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无法建立起资产经营委托—代理关系,出版单位基本不需要承担资产经营责任,经营者也不需要过多关心效益问题,更何况在专业分工和政策保护下,单位即使不能好活,也不至于破产倒闭。 3.政企不分现象比较普遍。在管办结合的体制下,中国出版与生俱来的便是政企不分或政事不分。反映在出版单位职能设置上,主管者与经营者的身份多是重叠合一的,角色冲突常使出版单位多了衙门色彩,少了企业特性,偏离出版企业正常经营方向。 4.评价考核体系的软约束。严格的评价考核体系在经营中发挥着无与伦比的导向作用,而多年来管理当局对各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评价考核主要限于社会效益层面上的考核,且大多为弹性指标,惟一的“一票否决”指标是“宣传事故”。因此,出版单位大多将不出事故列为头等大事!而对资本结构、经营效率、偿债能力、赢利能力、投资收益等经济类指标或设置不完全或形同虚设,发挥不了对经营者的激励约束作用。虽然近年来有关部门也在开始将资产保值增值率等列入对经营者的评价考核范围,但行政软约束总能够使其以“特殊”为由获得责任的豁免。
三、关于培育合格出版经营主体的几点意见
首先,必须明确出版单位经营主体性质,即实现出版单位从事业型组织向法人制企业转变。要按照产权明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将出版单位改造为法人企业或实行企业化经营的机构,并完善其内 [1] [2] 下一页 |